一、對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及財政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為市人代會計劃、預算審查委員起草計劃、預算審查報告,為市人代會起草關于計劃、財政的決議。
二、對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與財政預算的調整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并起草有關審查報告或決議草案,由主任會議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貫徹落實《預算審批監督暫行規定》,對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財政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并起草相應的決議。
四、了解和掌握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為市人大常委會提供計劃預算執行情況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對市人民政府提出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的重大經濟事項進行初步審查,并為常委會審議提供有關依據。
六、承辦省人大財經委下發的有關經濟法律草案征意見工作。
七、根據市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的統一部署,組織對有關經濟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
八、對全市經濟發展中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為市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提供資料。
九、對全市所轄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和本市人民政府在財經工作上做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和建議。
十、督辦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有關財經工作方面的議案、建議和意見。
十一、辦理市人大常委會或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